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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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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办事程序,提高办事效率
作者: 点击数: 时间:2014/11/03 00:00:00

1、 各部门对需要由学校决定办理的事项,要事先报方案,包括办理此事的目的意义、主要内容、时间地点、参加人员、主办单位、经费预算等,报分管领导审核,经学校会议或主要领导审批后,组织实施。

2、 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,要尽职尽责及时处理,不得等待、推诿。如确属无法自行决定的重大问题,应先行认真研究,提出意见,经党政办提请校领导批示。

3、各部门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。涉及几个部门的工作,主办部门应负责与其它有关部门会商解决。经会商仍无法解决的,视问题的性质,由党政办协调,或报请学校党委或行政领导决定。

4、各系要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本岗职责。对涉及一个或几个部门的事项,应直接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,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要越过职能部门向校党政领导直接请示;如有关职能部门决定不了,由该部门按第二、三条规定程序办理。

5、教职工个人的工作、生活待遇等问题,一般由所在单位解决。所在单位无法解决的,由所在单位组织出面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。如确需向校领导反映或申诉的,可通过党政办转送报告或安排面谈。学校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理的工作或问题,该部门和单位要迅速处理,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。重大事件必须及时上报。

6、需要校领导签批的请示、报告、财务报表、协议、出国证明、贺信、贺电及其他材料,由各单位统一报党政办,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送校领导审阅签批。

7、需要邀请校领导出席业务活动或礼仪活动,活动主办者应向党政办报告,由办公室请示校领导并统一安排。活动主办单位不得直接向校领导发送请柬。

8、学校领导在召开党委会议、校长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期间,原则上不处理各部门的日常事务,如遇紧急情况须经党政办请示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离会处理,不宜直接进入会议室影响会议的正常进行。

9、各系、各单位重大事项报告或需由校领导审批经费的,应由单位负责人直接呈送与说明,不宜由当事者直接找校领导。

10、教职工、学生及外来人员找校领导的,要经过党政办请示领导后安排会见,不宜直接到领导办公室打断正常办公秩序。在找校领导或有关部门办事期间,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认真接待,热情服务,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解决,无法解决的问题,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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