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宁德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
作者: 点击数: 时间:2014/11/03 00:00:00

宁德师范学院印章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的管理,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党政办公室是全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刻制、启用和废止,负责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、并监督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管理。

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、启用与废止

第三条 各系部、机关各部处等处一级机构公章,均依据机构设置的文件,经党政办公室核审后刻制;此类单位下属的科室印章、业务专用章因工作需要的,由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单位正职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刻制。

第四条 机构名称变更或年久磨损变形,需重新刻制印章时,由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负责人签字同意,经党政办公室核审后刻制。

第五条 处一级机构印章刻制由党政办公室确定形式、规格、材质,并开具联系函,到指定的刻字机构刻制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章。

第六条 处一级机构印章的启用和废止均由党政办公室验印登记后方能生效。废止停用的印章,须及时交党政办公室封存归档。机构撤销或变更时,原印章原则上自行文日起即行停用。

第七条 各单位业务专用公章,如财务专用章、合同专用章、收费专用章、注册专用章等的刻制、启用、与废止参照本办法由各部门自行执行。

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范围

第八条 学校印章的使用范围:

(一)中共宁德师范学院委员会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,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、材料,入党志愿书,出国政审材料等。

(二)宁德师范学院印章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、协议书、意向书,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、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、材料,各类证件、证书、聘书,各类科研项目、基金、专利、成果的申报书、任务书,以及出国审批、海关免税、采购物资、基建报批等须学校领导批准的各类申请表、申报材料等。

(三)宁德师范学院钢印用于学生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、毕业证明书、学位证明书、结业证书、肄业证书、学生证,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证书、工作证等证件的照片压印。

(四)校领导名章用于有关证书、聘书、报表、合同、协议、责任书、任务书、委托书、申报表、审批表以及以校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等。

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印章的使用范围:

(一)党政办公室印章,用于以党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、材料以及对外联系工作的函件、证明等。

(二)校机关各部处印章,主要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,向学校呈交的请示报告,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的函件、证明等。

(三)各系部公章,其他科研所、研究中心等非实体性机构印章,只用于本单位内部事务,向学校呈交的请示报告,与校内各单位联系工作等。

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

使用校级党政印章、校领导名章,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填写《宁德师范学院印章使用申请表》。

第十条 以学校党委、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,一律凭文稿上校领导签字用印。

第十一条 工作证、学生证等各类证件,由职能部处统一造册,部处负责人签字审核,指派专人承办,填写好宁德师范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,经党政办公室校核后用印。涉及证明教职员工个人信息的用印件,须经人事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
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证书、学位证书、毕业证明书、学位证明书、结业证书、肄业证书、荣誉证书和各类聘书等,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,由相关职能部处统一造册,经分管校领导授权的部处负责人签字审核后,指定专人承办,填写好宁德师范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,到党政办公室用印。

第十三条 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、协议,须经由校长(或校长授权的副校长、职能部处负责人)签字同意后,方可用印。

第十四条 有关教学、科研等的各类研究报告、成果鉴定,各类专利、基金申请,项目、成果和奖励申报,基建、维修项目申报,设备仪器进口报关、申请免税,外籍教师等外事手续,月财务报表,银行汇兑,公车年检,教职工相关证明材料等各类常规性申报材料和证明性材料,由经分管校领导授权的相应职能部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到党政办公室用印。

第十五条 校领导名章按学校印章有关规定使用。校领导交党政办公室保管的私人印章,除已经校领导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,临时用印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。

第十六条 凡不必正式行文但需以学校名义发出的文书或函件,应按规定格式书写或打印,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在底稿上签字同意,经党政办公室校核后,方可用印。

第十七条 需持学校证明或介绍信对外办事及联系工作的人员应出示所在系、部门出具的证明信或介绍信,到校办公室换信并办理用印,单位介绍信粘贴在学校介绍信存根上备查。介绍信内容要明确具体,包括联系单位、前往人员、姓名、身份、人数、时间等,并与存根记载完全一致,字迹工整,不得漏填。

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学校印章时,须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核准并电话报请相关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,事后补签宁德师范学院印章使用审批表。

第十九条 印章的管理要求

(一)明确责任: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。各单位应规范审批程序,做好用印登记,对用印时间、用印单位、用印事由、批准人、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,以备核查。重要事项的用印,要根据职权划分情况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。

(二)专人管理: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使用印章。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,应及时确定印章管理人员,做好交接手续。印章的交接手续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主持并记录备案。

(三)妥善保管:各单位行政公章的存放或使用地点均在该单位办公室内。未经该单位正职领导批准,不准在办公室以外地点存放或使用。印章必须妥善保养,确保印文清晰。

(四)严格审核: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手续。用章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,了解用章内容,严禁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用印,严禁在空白介绍信、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。用印件涉及保密的,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,不得随便翻阅和谈论。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:

1.上报及下发的用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;

2.涉及个人财产、经济、法律纠纷等方面的用印件;

3.未经职能部处负责人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用印件;

4.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、业务无关的用印件:

5.其他不得用印的情况。

(五)规范用印: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、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,骑年盖月,上不压正文,印文要求端正、清晰。用印时间为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。寒、暑假期间用印时间为白天正常值班时间。国家法定节假日、双休日需提前进行用印申请。

第二十条 原则上不在校外用章,如外出会印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,并确保印章安全。

第二十一条 凡私自刻制公章,或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者,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,造成重大损失的,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宁德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

2014年10月1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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